業主付清購房款后,卻得不到完備的物業用房,致使小區治安人員無房可用,無奈之下,業主委員會將開發商告上法庭。5月3日,記者在金明區法院獲悉這樣一個案例。
汴梁市集英街附近的一個小區是一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2006年已建成,在業主早已付清全部購房款的情況下,該公司卻未能提供配備足夠的物業用房,而位于小區西大門北側僅有的一間物業用房也不曾交付給小區使用,致使小區治安人員沒有房子使用,對小區形成了安全隱患。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取得該物業用房的所有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遂判決該公司將物業用房交付給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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