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7日,康女士與其所住小區物業公司簽訂了一份物業管理合約,形成了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簽訂合約后,物業公司按照約定或規定履行了服務職責,康女士也按時交納著物業費! 〉窃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間,因樓房天窗及物業服務不到位等問題,康女士沒有繼續交物業費,共拖欠了物業管理費986元、樓道燈電費80元,合計1066元。為此,物業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將康女士訴之法院,要求其立即給付1066元的費用,并要求被告按照拖欠物業費數額的2%給付滯納金或者利息。
對于物業提出來的要求,康女士也有自己的說法。她說,自己在2008年之前是按時交納物業費的,之所以在2008年后沒有交納物業費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她所居住的樓房單元位于小區的邊上,她住在5樓,頂樓是6樓,她家與6樓的樓梯中間是一個天窗,這個天窗沒有玻璃,每到刮風下雨的時候,樓道里就被弄得特別臟,而且天窗的窗戶也關不上,刮風時產生的噪音讓她無法正常休息。
二、單元附近的井蓋被盜走了,至今也沒有人更換,給小區的業主及家人帶來了不便。
三、小區里面根本沒有門衛及物業公司的管理工作人員,因為無人管理,導致她家的倉庫被盜,而且外來人員在小區里隨意停車,占用了業主的車位,導致業主的車輛無處停放。
四、她家單元門口的垃圾箱長時間沒有人清理,嚴重影響了日常生活休息的環境。
五、單元門和對講機都壞了,物業公司也沒有人過問,更別提修理、更換了。
六、小區里面的花園現在也沒有種植花草,冬天有的住戶太陽能漏水,導致小區里的路面結冰,給業主的出行帶來了極大的不便。關于物業所說的電費,如果物業有證據證明樓道燈的電費支出合理,她同意支付。
【庭審現場】
就此案,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進行了審理,經審理認為,原告在庭審時提供了與康女士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巴林右旗工商局關于物業費收費標準的文件及交納樓道燈電費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其與被告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康女士應支付給物業管理費及樓道燈電費,法院據此作出了判決:被告康女士給付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費986元、樓道燈電費80元,合計1066元。
【法官析法】
在生活當中,這樣的糾紛很多。有人說,明明是物業服務不夠到位,可為什么業主卻會敗訴呢?對此,右旗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就此案進行了分析。
她說,物業要求康女士給付3年的物業費共計是986元,按照每平方米0.26元計算,其收費標準是不違背法律、法規及地方性規章的,物業公司人員應該各司其職、盡其所能地給業主創造良好的環境。
像康女士所提出的小區綠化及天窗的問題,就應該屬于物業公司職責范圍內的事情,而且物業公司的實際管理效果與其自認的工作要求和標準確實存在著相當的差距。
但是,作為業主的康女士,這幾年雖然沒交納物業費,但實際上是接受了物業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的。在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時,她應該及時就當時的情況進行維權,而不應以不交費的方式一年又一年地拖著,以致于陷入被動。
而且,康女士所要求的物業公司的服務標準,與其交納的物業費并不能達成正比,譬如小區在安全保衛方面的漏洞,這是因為開發商在當時建造該小區時就沒有設立門衛,物業公司沒有義務對小區進行改造,只能因地制宜地對其進行維護。
需要說明的是,業主拒付物業費并非是正當的維權途徑。相反,拒付物業費的畢竟僅有幾戶,是對絕大多數已支付物業費業主的不公平,同時也導致物業公司的資金鏈條中斷,繼而使物業服務陷入僵局。
當出現某種情況時,業主朋友們應該選擇正確的維權方法,例如成立業主委員會,及時與物業公司協商,查看所需維修的地方是否已超過保修期,如在保修期內由開發商負責維修,超過保修期,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向物業公司遞交啟動大修基金的申請,報由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避免以拒絕交納物業費等其他不合法的方式來對抗,需理性選擇方法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